環境損害司法鑒定執業分類規定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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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 則條 為規范環境損害
司法鑒定執業活動,明確界定環境損害
司法鑒定機構的業務范圍和鑒定人的執業類別,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
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司法部 環境保護部關于規范環境損害司法鑒定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和規范性文件,以及我國司法鑒定管理和環境損害司法鑒定的需求,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是指在訴訟活動中鑒定人運用環境科學的技術或者專門知識,采用監測、檢測、現場勘察、實驗模擬或者綜合分析等技術方法,對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并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第三條 環境損害司法鑒定解決的專門性問題包括:確定污染物的性質;確定生態環境遭受損害的性質、范圍和程度;評定因果關系;評定污染治理與運行成本以及防止損害擴大、修復生態環境的措施或方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