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水產環境損害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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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產損失鑒定中水產品評估中的環境損害是什么概念?只要根據科學判斷認定環境侵權確實具有造成損害的危險,環境侵權的成立就不會取得實際損害結果。但環境侵權責任的構成是實際損害賠償的必要條件,因為有損害賠償,損害的發生是賠償的前提。學術界對環境損害有不同的概念。有的叫環境污染,有的叫社會損失。每個都沒有統一的概念。英美法系遵循妨害的概念。法國采用干擾侵權,采用近鄰概念。但不可否認的是,損害的前提是環境損害的發生。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環境權受到侵犯時,只能請求法律救濟。不會造成任何損害的行為或事件不會引起侵權責任。環境損害的概念更為恰當,一般是指受害人因環境污染而遭受的人身和財產損害。根據標準不同,環境損害可分為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物質損失和精神損失。環境污染直接損失是指受環境污染保護的現有財產減少或損失的實際價值,即實際損失;環境污染造成的間接損失是由直接損失造成和牽連的其他損失,即正常情況下可以使用但由于環境污染危害而無法獲得的部分合法收入,也稱利潤。漁業評估,比如漁民養殖的魚和魚是污染造成的,是直接損失,而由于污染造成魚苗死亡而無法獲得成魚的損失是間接損失。環境污染重大損失是指受害人因環境污染造成的財產損失;精神損害是指民法中侵權行為造成的人身傷害,環境法是指污染對受害人精神利益造成的損害。